简要案情:
李某(4周岁)是某幼儿园学生,2021年4月,幼儿园学生李某在幼儿园刚进完间食,准备上主题活动前,老师让孩子去取准备上课的用具,这时地面有水,保育老师拖地期间,李某踩到地面的水,摔倒时撞到旁边的柜子,导致小腿受伤。李某治疗后将幼儿园起诉至本院。
对于李某受伤的损失幼儿园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承担责任,应承担多少责任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幼儿园上学的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尚不能对地面湿滑等危险情况进行预判及防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一方面,幼儿园学生在认知能力、自控能力、安全意识等方面较弱,学生在课间活动时应合理安排老师或工作人员进行组织或者指导,最大限度降低此类事故发生的可能。另一方面,不同学生在身体状况、安全意识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幼儿园应对学生给予特殊关注。本案中,李某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相对于其他教育机构而言,幼儿园老师对幼儿的看护及管理应有极强的安全保护意识及较高的管理责任义务。李某在幼儿园学习期间,因幼儿园老师看护不力,导致李某受伤,幼儿园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判决李某的各项损失由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安全无小事,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责任保障孩子在学习、生活的安全,尤其是三四岁的孩子正处在活泼好动、缺乏纪律、安全意识的阶段,更需要教师在日常教学中加以教育和引导。学校有义务确保每一名在校学生的安全,不得在危及学生人身安全、健康的教室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安排学生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时,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