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人们寻求公平正义的场所,而公平正义必须根基于客观事实,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就是对客观事实的歪曲,诉讼当事人在自己不能客观陈述事实的前提下,一经查实,绝不姑息。
人民群众在社会活动中,要以诚实信用为原则,以法治作为基本思维方式,敬畏法律,在法律框架内寻合法途径解决。近期,和龙法院对一起民事诉讼中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在庭审过程中,在案外人李某的主导下,使在该案中本不是实际借款人的吕某参加了诉讼,证人张某出庭作证进行了虚假陈述,导致我院一起民事案件启动再审程序,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一旦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轻则罚款、挽留,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鉴于当事人及案外人的行为,已妨害民事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并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院遂作出处罚决定,对上述三人分别进行了罚款处罚。在进行处罚的同时,对三人分别进行了教育引导,三人均表示其行为严重妨害了法院正常民事审判活动,给法院民事审判带来了不利影响,并向法院出具了悔过书,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不当性。
同其他强制措施一样,罚款作为排除妨害民事诉讼的一种强制措施,在保障民事诉讼顺利完成,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司法秩序,彰显司法权威上都起到重要的作用,妨害诉讼的当事人应引以为戒!
(吉林省延边州和龙市人民法院 作者:薛海)